1、在法律上,沒有傳訊的概念,只有傳喚,事實上,所謂的傳訊就是傳喚 。
【傳訊與傳喚的區(qū)別是什么】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 , 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笔軅鲉救藨獪蕰r到案 。無正當理由,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采取拘傳的強制措施 , 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后變更強制措施,執(zhí)行逮捕或進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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