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里面的老師有教育學生保護學生的義務,但是并不是學生的監護人,我國法律中對于監護人的規定是我們的父母,父母是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 , 如果父母不幸離世的,可以由其他的親屬擔任監護人 。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老師限定監護人的規定是怎么樣的】(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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