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guī)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有關彩禮的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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