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9條,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法院離婚財產分割依據是什么】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 , 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第42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
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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