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關于結婚的規定如下: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婚姻法中關于結婚的規定】2、結婚年齡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
5、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 , 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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