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詢問后多久批捕】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一般是七日以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 ,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 。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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