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使用權,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專有使用權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 。
姓名使用包括積極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標示自己的姓名,作為權利主體的標志;在特定場合使用姓名,以區(qū)別于其他社會成員 。消極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為特定行為后,拒絕透漏自己的姓名 。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條件下 , 自然人不許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戶口登記、身份證、護照上必須使用正式姓名 。
【姓名使用權的內容是什么】《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guī)定 ,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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