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準,終止調查:
(一)沒有違法事實的;
(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
(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 。
【行政處罰中止的情形有哪些】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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