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或用人單位與員工已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而且,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應當支付雙倍的工資外 , 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 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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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萌說ノ懷醮問敵欣投賢貧然蛘吖釁笠蹈鬧浦匭露┝⒗投賢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哪些情況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ㄈ┝┝⒍喂潭ㄆ諳蘩投賢?nbsp;, 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