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如何申請免稅】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中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因此,自2014年起,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稅人,可依照上述規定執行,在預繳期不進行稅收優惠備案手續,但仍需在匯算清繳時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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