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代管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法設立財產代管人制度的目的是為保護失蹤人財產利益,故財產代管人本身至少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關于遺產代管人如何確定】2、財產代管人不限定于自然人,還可包括組織,從現行立法來看,這里的組織并未明確其范圍,但通常為財產所在地的組織 。
3、失蹤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監護人是當然財產代管人,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失蹤前,監護人即已代管其財產權益,故從管理的一致性和連續性出發,監護人作為財產代管人 。
4、在近親屬中最適合管理的應該是配偶,如失蹤人無配偶或配偶不適宜擔任代管人的情況下,可由其父母或成年子女擔任代管人,也可以由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公民或者有關組織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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