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自行協商 。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 。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
2、調解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程序是自愿的 , 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 , 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另外 , 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
【該怎么勞動仲裁】3、仲裁程序 。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 , 也就是說 , 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 , 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 , 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 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