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則進一步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 , 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與之對應,本案所涉屋頂覆蓋著全樓,關乎全樓業主的共同利益 , 決定了其雖然不屬于某一位業主的室內,樓下的業主很少涉足 , 平時也只是與你的生活直接、密切相關,但它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為全樓業主共有 。
3、另一方面,全樓業主必須承擔樓頂的維修費用 。在我國,民事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 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 。
4、全樓業主對屋頂享有共有權利,可以對屋頂進行占有、使用、處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
【樓頂漏水維修費用分攤的法律規定有哪些】5、正如物權法第72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 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
6、結合本案,全樓業主對屋頂的核心義務無疑是維護 。維護的內容自然包括在屋頂出現漏水情形時,共同出資恢復到能夠發揮正常作用的狀態 , 而且任何一位業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種種理由推脫 。基于全樓業主對于屋頂所享有的份額均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用自然應當由大家平均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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