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fā)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 , 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
【法律依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jiān)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jīng)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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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拖欠多久才是違法的】經(jīng)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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