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關于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規(guī)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 主要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一般不考察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是否既遂 。但是所涉財物數(shù)額明顯低于“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 , 又不具有《兩搶意見》第五條所列五種情節(jié)之一的,不構成搶劫罪 ?!爱攬觥笔侵冈诒I竊、詐騙、搶奪的現(xiàn)場以及行為人剛離開現(xiàn)場即被他人發(fā)現(xiàn)并抓捕的情形 。
對于以擺脫的方式逃脫抓捕,暴力強度較?。?未造成輕傷以上后果的,可不認定為“使用暴力” , 不以搶劫罪論處 。
【事后搶劫罪如何認定】入戶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后,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在戶內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入戶搶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