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

【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區別】兩者區別如下:
1、法系本質形式不同 。
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上源于羅馬法、以1804 年《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各國法律,所以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民法法系 。1896 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該法典以后為一些國家所仿效,故大陸法系又稱為羅馬一德意志法系 。
海洋法系亦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 。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蛀[バ緯傻囊恢侄撈氐姆芍貧紉約胺灤в⒐鈉淥恍┕液偷厙姆芍貧?。
2、法系包含范圍不同 。
屬于大陸法系的除法國、德國兩國外,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后的日本以及亞、非、拉部分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而法國法是大陸法系的代表 ,  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
海洋法系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 。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系并列的歷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續性,以傳統、判例和習慣為判案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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