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13人組成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 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 可以設副董事長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 , 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 連選可以連任 。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 , 只要不超過3年即可(≤3年);監事任期為法定制 , 必須是3年 。
董事、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 , 或者董事、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 , 在改選出的董事、監事就任前 , 原董事、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務 。
小公司的特別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 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 , 不設立董事會 ,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 可以設1~2名監事 , 不設立監事會 。
【董事會如何組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不得兼任監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