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的被告可能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 ,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 ,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 , 有其他責任人的 , 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
【高空墜物被告應該是誰】《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 , 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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